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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第六章辅导讲义(2)

发表时间:2009-09-16  编辑:吴怀唐  来源:  考试大
编者按:2009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第六章辅导讲义(2)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了解)

  第三节 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的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了解)

  一、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我国《民用航空法》”)

  二、198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三、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四、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五、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仓库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第四节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一、货运代理备案制代替审批制

  1、国务院于2004年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除货运代理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外,《货代管理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仍然是有效的。

  2、作为过渡阶段,2005年3月2日,商务部以2005年第9号部长令发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3、2005年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

  4、我国目前货运代理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商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并重的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5、货运代理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货运代理行业中介组织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业务经营情况。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范围

  (一)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

  目前我国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后的备案制度,对于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二)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项目范围

  1、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1)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2、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2)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3、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3)对其上年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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