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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第四章辅导讲义(3)

发表时间:2009-09-15  编辑:吴怀唐  来源:  考试大
编者按:2009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第四章辅导讲义(3)

  第三节 FIATA有关货运代理责任的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了《FIATA货运代理业服务示范条例》

  1、FIATA 示范条例把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和作为代理人进行了区分。

  2、FIATA 示范条例就货运代理的服务作出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守,并规定对货物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超过每公斤2SDR的责任限制,对于其他种类的损失,每一事故的责任限制则由各国的货运代理协会自行决定。

  3、如果非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例如由于疏忽或遗漏所承担的责任,索赔声明必须在客户知道或应该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14天内提出。

  对于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如果是明显的,应在货物移交客户的同时发出通知;如果不明显,也须于货物移交给客户次日起6天内发出通知。否则,货主对货运代理提出索赔的时效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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